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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二十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0-03-19 14:15:45 * 浏览: 194

出现二十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日从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陕西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十五条,自2018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8日。   

     据了解,目前,全国其他省市区出台有关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的并不多,该省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是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竞争秩序,加快推进诚信陕西建设,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存在的突出失信问题,从而更好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十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系统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公开曝光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关信息,纳入全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有效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根据《实施办法》,供应商存在二十种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纳入黑名单系统。   

     二十种情形包括: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是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是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七是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八是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九是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十是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十一是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十二是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十三是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十四是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十五是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内容;十六是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十七是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十八是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十九是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二十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实施办法》所罗列的二十种情形的参考和依据是什么呢?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中供应商纳入黑名单系统的二十种情形主要是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供应商相关法律条款为依据,同时又充分考虑了陕西省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供应商相关的一些新情况。   

      报送黑名单信息须包括四项内容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做出认定,确认是否纳入黑名单系统。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并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纳入黑名单系统。陕西省财政厅应当自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纳入黑名单系统。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自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区)信用办报送黑名单信息。   

      报送的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供应商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单位、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二是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及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等;三是黑名单信息移出日期;四是认定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黑名单信息在黑名单系统的披露期限和移出日期、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供应商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其履行信息,并设定移出日期。黑名单信息披露期限到期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系统,转为档案保存。   

    三种情形可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   

   《实施办法》明确,列入黑名单系统的供应商,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一是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且在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后6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作出书面悔改保证的;二是非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整改后12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致歉,作出公开信用承诺的;三是由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   

    记者了解到,陕西省之所以明确供应商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的三种情形,是考虑到对于加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应该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于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应该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   

   《实施办法》还规定,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书面申请后,根据实际悔改表现决定是否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经审查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在3日内做出同意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列入黑名单系统供应商的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一是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是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三是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四是禁止参与评优评先;五是限制享受各类政府扶持政策;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向黑名单系统报送信息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对纳入黑名单系统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对已纳入黑名单系统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对存在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未达到列入黑名单程度)的供应商,应当进行提醒和教育,并视情节依法依规采取适当限制措施,促进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增强信用意识,提升信用水平。   

     据悉,该《实施办法》亮点是供应商存在《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二十种情形的,由各级财政部门认定后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并推送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全省“黑名单”信息系统,实现了全省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面临最大困难是其他省市区出台相关制度和办法可供借鉴的不多,因此,陕西省还是严格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法律依据制定陕西省的《实施办法》。

作者:董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