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形或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参与政采受限
六种情形或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参与政采受限
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制定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十九条,明确了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社保“黑名单”)的情形、社保“黑名单”信息公示期、纳入联合惩戒的期限等等,并提出对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将依据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种情形将列入社保“黑名单”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保“黑名单”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二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三是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四是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五是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办机构负责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对社保“黑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社保“黑名单”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负责汇总和比对同一失信主体跨地区、跨期别、跨险种的社保“黑名单”信息,并将相关数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管理系统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首次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1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以上六种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以上六种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对因发生六种情形中(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
对因六种情形中的(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联合惩戒有效期限内,可通过主动履行义务、提供公开书面信用承诺、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发起信用修复程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后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