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13445工程”第一批切块项目 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中心试验室)招标公告-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13445工程”第一批切块项目 已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沿大别山高速公路明港至鸡公山段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豫发改基础【2020】753号)、《关于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商城至豫鄂省界段一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豫发改基础【2021】27号)、《关于沿大别山高速鸡公山至商城(豫皖省界)段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豫发改基础【2021】136号)、《关于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汝州至方城段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豫发改基础【2021】137号)、《关于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沈丘至豫皖省界段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豫发改基础【2021】160号)、《关于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豫鲁省界至宁陵段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豫发改基础【2021】175号)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以《关于沿大别山高速公路明港至鸡公山段初步设计的批复》(豫交规划函【2021】40号)、《关于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商城至豫鄂省界段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豫交规划函【2021】39号)、《关于沿大别山高速鸡公山至商城(豫皖省界)段初步设计的批复》(豫交规划函【2021】44号)、《关于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汝州至方城段初步设计的批复》(豫交规划函【2021】48号)、《关于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沈丘至豫皖省界段初步设计的批复》(豫交规划函【2021】43号)、《关于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豫鲁省界至宁陵段初步设计的批复》(豫交规划函【2021】51号)批准,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资金已经落实,招标人为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及规模
(一)沿大别山高速公路明港至鸡公山段:
项目起点位于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东南,北接已建的淮滨至信阳高速公路息县至邢集段并与沪陕高速相交,终点位于罗山县铁铺镇西,与京港澳高速相交,路线全长96.462公里。主线设置互通式立交8处,其中枢纽型互通3处,服务型互通5处。
(二)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商城至豫鄂省界段一期工程:
项目起点位于固始县方集镇北,淮固高速与沪陕高速交叉处,终点位于商城县伏山乡毛坪河村,与规划沿大别山高速公路鸡公山至商城段相交,路线全长37.357公里。主线设置互通式立交5处,其中枢纽型互通2处,服务型互通3处。
(三)沿大别山高速鸡公山至商城(豫皖省界)段:
路线起点位于罗山县灵山镇西南,设灵山枢纽互通立交与京港澳高速相交,终点位于商城县伏山乡豫皖省界处,路线全长123.321公里。主线设置互通式立交9处,其中枢纽型互通3处,服务型互通6处。
(四)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汝州至方城段:
本项目起于汝州市长营村东侧,改造既有长营街枢纽互通式立交,与焦唐高速登封至汝州段相接,下穿宁洛高速,终点位于方城县清河镇北侧,与在建焦唐高速方城至唐河段相接。路线全长100.702公里,其中平顶山境 68.967公里,南阳境 31.735公里。
(五)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沈丘至豫皖省界段:
项目起点位于沈丘县石槽集乡刘大寨村西南,顺接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终点位于豫皖省界,接安徽省规划的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路线全长24.918公里。主线设置互通立交3处,均为服务型互通。
(六)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豫鲁省界至宁陵段:
项目起点位于民权县北关镇李馆村东北豫鲁两省交界处,北接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菏泽段,终点位于宁陵县逻岗镇前屯东南,接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宁陵至沈丘段,路线全长31.995公里。主线设置互通立交3处,均为服务型互通。
2.2 项目技术标准
(一)沿大别山高速公路明港至鸡公山段:
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起点至K38+180段38.180公里,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7米﹔K38+180至终点段58.282公里,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分离式路基单幅宽13米﹔桥涵设计荷载:公路—Ⅰ级,设计洪水频率:特大桥1/300、其他桥涵及路基1╱100,其他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一2014)和有关规范执行。
(二)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商城至豫鄂省界段一期工程:
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整体式路基宽度26米,分离式路基单幅宽13米;桥涵设计荷载:公路一Ⅰ级,设计洪水频率:桥涵、路基1╱100,其他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一2014)和有关规范执行。
(三)沿大别山高速鸡公山至商城(豫皖省界)段:
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整体式路基宽度26米,分离式路基单幅宽13米;桥涵设计荷载:公路一Ⅰ级,设计洪水频率:特大桥1/300、其他桥涵及路基1/100,其他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有关规范执行。
(四)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汝州至方城段:
项目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7米。设计洪水频率:特大桥1/300,大、中、小桥及涵洞1/100。新建桥梁设计荷载采用公路-Ⅰ级,其他技术指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规定。
(五)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沈丘至豫皖省界段:
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7米﹔桥涵设计荷载:公路一Ⅰ级﹐设计洪水频率:桥涵及路基1╱100,其他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有关规范执行。
(六)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豫鲁省界至宁陵段:
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7米﹔桥涵设计荷载:公路—Ⅰ级,设计洪水频率:特大桥1╱300、其他桥涵及路基1╱100,其他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有关规范执行。
2.3 施工监理服务期:委托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至缺陷责任期结束;试验检测服务期:委托人发出开始试验检测通知至缺陷责任期结束。计划工期:36个月(其中沿大别山高速明港至鸡公山段计划工期为4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4 本项目为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13445工程”第一批切块项目,招标范围为本项目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共分A、B两个专业类别。A类施工监理共分为11个标段,其中MJJL-1、MJJL-2、MJJL-3、GSJL-1、JSJL-1、JSJL-2、JSJL-3、RFJL-1、RFJL-2标段设置二级监理机构,YXSWJL-1、YXMSJL-1标段含中心试验室,设置一级监理机构;B类试验检测共分为9个标段。具体标段划分及主要工作内容见下表:
类别 | 建设项目名称 | 标段 | 起止桩号 | 里程(km) | 主要工作内容 | |
A类 施工 监理
| 沿大别山高速公路明港至鸡公山段 | MJJL-1 | MJZD-1 | K0+000-K23+626 | 23.626 | (1)组建总监办,下设驻地办,负责对应标段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房建、环保等工程施工的费用、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监理工作以及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以工作联系单方式与中心试验室联系试验检测工作。 (2)协助项目公司对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工作。 |
MJZD-2 | K23+626-K34+864 | 11.238 | ||||
MJJL-2 | MJZD-3 | K34+864-K47+655 | 12.791 | |||
MJZD-4 | K47+655-K57+985 | 10.330 | ||||
MJZD-5 | K57+985-K67+658 | 9.673 | ||||
MJJL-3 | MJZD-6 | K67+658-K76+700 | 9.042 | |||
MJZD-7 | K76+700-K85+300 | 8.600 | ||||
MJZD-8 | K85+300-K96+462 | 11.162 | ||||
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商城至豫鄂省界段一期工程 | GSJL-1 | GSZD-1 | K0+000-K14+300 | 14.300 | ||
GSZD-2 | K14+300-K26+700 | 12.400 | ||||
GSZD-3 | K26+700-K37+360 | 10.657 | ||||
沿大别山高速鸡公山至商城(豫皖省界)段 | JSJL-1 | JSZD-1 | K0+000-K10+760 | 10.760 | ||
JSZD-2 | K10+760-K22+175 | 11.415 | ||||
JSZD-3 | K22+175-K31+070 | 8.895 | ||||
JSZD-4 | K31+070-K39+800 | 8.730 | ||||
JSJL-2 | JSZD-5 | K39+800-K58+660 | 18.860 | |||
JSZD-6 | K58+660-K67+920 | 9.050 | ||||
JSZD-7 | K67+920-K79+700 | 11.780 | ||||
JSJL-3 | JSZD-8 | K79+700-K96+970 | 17.270 | |||
JSZD-9 | K96+970-K111+890 | 14.920 | ||||
JSZD-10 | K111+890-K123+530 | 11.640 | ||||
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汝州至方城段 | RFJL-1 | RFZD-1 | K1+043-K18+430 | 17.387 | ||
RFZD-2 | K18+430-K32+000 | 13.570 | ||||
RFZD-3 | K32+000-K48+200 | 16.200 | ||||
RFJL-2
| RFZD-4 | K48+200-K61+900 | 13.700 | |||
RFZD-5 | K61+900-K70+007 | 8.107 | ||||
RFZD-6 | K70+007-K86+450 | 16.443 | ||||
RFZD-7 | K86+450-K101+745.128 | 15.295 | ||||
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沈丘至豫皖省界段 | YXSWJL-1 | K0+000-K24+918 | 24.918 | (1)组建总监办,负责对应标段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房建、环保等工程施工的费用、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监理工作以及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 (2)组建中心试验室,完成对应标段范围内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房建、环保等工程施工的试验检测服务。 (3)协助项目公司对施工单位统一调度和管理工作。 | ||
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豫鲁省界至宁陵段 | YXMSJL-1 | K0+000-K31+995 | 31.995 | |||
B类 试验检测 | 沿大别山高速公路明港至鸡公山段 | MJJC-1 | K0+000-K34+864 | 34.864 | 组建中心试验室,完成对应标段范围内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房建、环保等工程施工的试验检测服务。 | |
MJJC-2 | K34+864-K67+658 | 32.794 | ||||
MJJC-3 | K67+658-K96+462 | 28.804 | ||||
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商城至豫鄂省界段一期工程 | GSJC-1 | K0+000-K37+357 | 37.357 | |||
沿大别山高速鸡公山至商城(豫皖省界)段 | JSJC-1 | K0+000-K39+800 | 39.800 | |||
JSJC-2 | K39+800-K79+700 | 39.690 | ||||
JSJC-3 | K79+700-K123+530 | 43.830 | ||||
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汝州至方城段 | RFJC-1 | K1+043-K48+200 | 47.157 | |||
RFJC-2 | K48+200-K101+745 | 53.545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处于合法有效的经营状态,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能力。具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类别 | 项目名称 | 标段 | 资质要求 | 业绩要求 | |
A类 施工 监理
| 沿大别山高速公路明港至鸡公山段 | MJJL-1 | MJZD-1 |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2)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 | 近5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以交工日期为准)独立完成过一条不少于30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任务。 |
MJZD-2 | |||||
MJJL-2 | MJZD-3 | ||||
MJZD-4 | |||||
MJZD-5 | |||||
MJJL-3 | MJZD-6 | ||||
MJZD-7 | |||||
MJZD-8 | |||||
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商城至豫鄂省界段一期工程 | GSJL-1 | GSZD-1 | |||
GSZD-2 | |||||
GSZD-3 | |||||
沿大别山高速鸡公山至商城(豫皖省界)段 | JSJL-1 | JSZD-1 | |||
JSZD-2 | |||||
JSZD-3 | |||||
JSZD-4 | |||||
JSJL-2 | JSZD-5 | ||||
JSZD-6 | |||||
JSZD-7 | |||||
JSJL-3 | JSZD-8 | ||||
JSZD-9 | |||||
JSZD-10 | |||||
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汝州至方城段 | RFJL-1 | RFZD-1 | |||
RFZD-2 | |||||
RFZD-3 | |||||
RFJL-2
| RFZD-4 | ||||
RFZD-5 | |||||
RFZD-6 | |||||
RFZD-7 | |||||
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沈丘至豫皖省界段 | YXSWJL-1 |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2)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同时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资质(检测资质与监理资质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 近5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以交工日期为准)独立完成过一条不少于30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任务。 | ||
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豫鲁省界至宁陵段 | YXMSJL-1 | ||||
B类 试验检测 | 沿大别山高速公路明港至鸡公山段 | MJJC-1 |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或CMA资质认定证书。 | 近5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以交工日期为准)独立完成过一条不少于30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期间)试验检测任务。 | |
MJJC-2 | |||||
MJJC-3 | |||||
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商城至豫鄂省界段一期工程 | GSJC-1 | ||||
大别山高速公路鸡公山至商城(豫皖省界)段 | JSJC-1 | ||||
JSJC-2 | |||||
JSJC-3 | |||||
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汝州至方城段 | RFJC-1 | ||||
RFJC-2 |
施工监理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试验检测标段投标人:如投标人名称与检测机构名称不一致时,且投标人与检测机构为“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单位,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关系时,均视为投标人自有的检测机构,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验资报告等),证明投标人与检测机构的关系。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最多可对本招标项目的1个类别投标。投标人可对A类6个标段投标,最多允许中6个标段;投标人可对B类6个标段投标,最多允许中6个标段。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在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等级列为D级有效期内的投标人。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6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需要完成信息登记及CA数字证书办理,才能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活动,具体办理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登记指南(工程建设、政府采购)》。
4.2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 6 月 25 日至2021年 7 月 2 日(北京时间,下同),凭CA密钥登陆“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系统”并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详见http://www.hnggzy.com公共服务-办事指南)。
4.3 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下载专区栏目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补遗书等,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加密上传。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 7 月 20 日09时00分。
开标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15开标室(新:远(四)5)(郑州市经二路12号,经二路与纬四路向南50米路西)。
5.3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远程开标大厅的网址为www.hnggzy.com,投标人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5.4 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服务系统使用指南》。
6.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6号
联 系 人:耿先生
电 话:0371-87165738
招标代理: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交叉口向北建业总部港D座501
联 系 人:姚先生
电 话:0371-86258838 18595805558
2021年6月24日
招标公告附件
A类施工监理MJJL-1、MJJL-2、MJJL-3、GSJL-1、JSJL-1、JSJL-2、JSJL-3、RFJL-1、RFJL-2标段附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
MJJL-1 MJJL-2 MJJL-3 GSJL-1 JSJL-1 JSJL-2 JSJL-3 RFJL-1 RFJL-2 |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2)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
MJJL-1 MJJL-2 MJJL-3 GSJL-1 JSJL-1 JSJL-2 JSJL-3 RFJL-1 RFJL-2 | 近5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以交工日期为准),独立完成过1条不少于30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施工监理任务。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
MJJL-1 MJJL-2 MJJL-3 GSJL-1 JSJL-1 JSJL-2 JSJL-3 RFJL-1 RFJL-2 | 投标人的最新信用评价等级未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D级。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MJJL-1 MJJL-2 MJJL-3 GSJL-1 JSJL-1 JSJL-2 JSJL-3 RFJL-1 RFJL-2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同时具有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且监理工程师证须在本单位注册。
2.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投标时,总监理工程师不可以重复。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将银行转账凭证(电汇回单)彩色扫描件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则应按“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成功开具电子投标保函,且应将电子投标保函的截图复印件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开具电子投标保函或电子投标文件中未附截图复印件的,视同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否决其投标。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系统自带投标函内容填写须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规定内容一致,且应与投标正文(第一信封)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并按系统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如因系统调整原因导致系统自带投标函新增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该部分内容不作评审;系统自动填写生成且不可更改的内容不作评审)。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系统自带报价函内容填写须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规定内容一致,且应与投标正文(第二信封)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并按系统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如因系统调整原因导致系统自带报价函新增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该部分内容不作评审;系统自带报价函中的系统自动填写生成且不可更改的内容不作评审)。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标书雷同性分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不能一致。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10)投标人对多标段投标时,拟投入的各标段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得重复。 (11)投标人的投标标段数量符合招标公告中第3.3条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5 分 主要人员: 25 分 业 绩: 25 分 履约信誉: 5 分
评标价: 1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信封远程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以交易中心系统推送为准)。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低于最高投标限价90%(含90%)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但是仍可参与报价计算得分)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 (1) | 技术建议书 | 35 分 | 工程概述 | 0.6-1分 | 根据对所列各项的阐述,评标专家在基本分和满分范围内酌情打分,缺项的该项不得分。 | |
监理工作范围 | 0.6-1分 | |||||
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 | 1.8-3分 | |||||
监理仪器、设备和 | 1.8-3分 | |||||
监理工作程序 | 1.8-3分 | |||||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 4.8-8分 | |||||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措施 | 1.2-2分 | |||||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 3.6-6分 | |||||
对本工程的建议 | 4.8-8分 | |||||
2.2.4 (2) | 主要人员 | 25 分 |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 15-25分 | 总监理工程师为投标人自有人员且资格达到资格审查要求的,得基本分15分。 总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满5年的加10分,最多加10分。 | |
2.2.4 (3) | 评标价 | 10 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E2=0.1 | |||
2.2.4 (4) | 其他因素 | 业绩 | 25 分 | 企业业绩 | 15-25分 | 1、监理业绩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得基本分 15分。 2、监理业绩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基础上(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以交工日期为准)每多完成10公里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绩的加5分,最多加10分。 注: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要求提供的业绩重复。 |
履约 信誉 | 5 分 | 信用评价 | 1-3分 | 根据2019 年度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信用等级B级、C级或未参与评价的单位得1分,信用等级为A级得2分,信用等级为AA级得3分。 注:同时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企业信用登记的,以信用等级高的计算。 | ||
企业获奖 | 0-2分 | 近五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以获奖日期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优质工程奖”或“詹天佑奖”或“鲁班奖”或“李春奖”的,得2分。 注:须同时提供1、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2、网络查询页面截图。否则不得分。 | ||||
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A类施工监理YXSWJL-1、YXMSJL-1标段附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
YXSWJL-1 YXMSJL-1
|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2)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同时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资质(检测资质与监理资质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
YXSWJL-1 YXMSJL-1
| 近5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以交工日期为准),独立完成过1条不少于30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施工监理任务。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
YXSWJL-1 YXMSJL-1
| 投标人的最新信用评价等级未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D级。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YXMSJL-1 YXSWJL-1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同时具有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且监理工程师证须在本单位注册。
2.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投标时,总监理工程师不可以重复。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将银行转账凭证(电汇回单)彩色扫描件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则应按“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成功开具电子投标保函,且应将电子投标保函的截图复印件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开具电子投标保函或电子投标文件中未附截图复印件的,视同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否决其投标。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系统自带投标函内容填写须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规定内容一致,且应与投标正文(第一信封)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并按系统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如因系统调整原因导致系统自带投标函新增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该部分内容不作评审;系统自动填写生成且不可更改的内容不作评审)。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系统自带报价函内容填写须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规定内容一致,且应与投标正文(第二信封)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并按系统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如因系统调整原因导致系统自带报价函新增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该部分内容不作评审;系统自带报价函中的系统自动填写生成且不可更改的内容不作评审)。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标书雷同性分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不能一致。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10)投标人对多标段投标时,拟投入的各标段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得重复。 (11)投标人的投标标段数量符合招标公告中第3.3条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5 分 主要人员: 25 分 业 绩: 25 分 履约信誉: 5 分
评标价: 1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信封远程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以交易中心系统推送为准)。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低于最高投标限价90%(含90%)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但是仍可参与报价计算得分)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 (1) | 技术建议书 | 35 分 | 工程概述 | 0.6-1分 | 根据对所列各项的阐述,评标专家在基本分和满分范围内酌情打分,缺项的该项不得分。 | |
监理工作范围 | 0.6-1分 | |||||
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 | 1.8-3分 | |||||
监理仪器、设备和 | 1.8-3分 | |||||
监理工作程序 | 1.8-3分 | |||||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 4.8-8分 | |||||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措施 | 1.2-2分 | |||||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 3.6-6分 | |||||
对本工程的建议 | 4.8-8分 | |||||
2.2.4 (2) | 主要人员 | 25 分 |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 15-25分 | 总监理工程师为投标人自有人员且资格达到资格审查要求的,得基本分15分。 总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满5年的加10分,最多加10分。 | |
2.2.4 (3) | 评标价 | 10 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E2=0.1 | |||
2.2.4 (4) | 其他因素 | 业绩 | 25 分 | 企业业绩 | 15-25分 | 1、监理业绩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得基本分 15分。 2、监理业绩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基础上(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以交工日期为准)每多完成10公里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绩的加5分,最多加10分。 注: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要求提供的业绩重复。 |
履约 信誉 | 5 分 | 信用评价 | 1-3分 | 根据2019 年度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信用等级B级、C级或未参与评价的单位得1分,信用等级为A级得2分,信用等级为AA级得3分。 注:同时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企业信用登记的,以信用等级高的计算。 | ||
企业获奖 | 0-2分 | 近五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以获奖日期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优质工程奖”或“詹天佑奖”或“鲁班奖”或“李春奖”的,得2分。 注:须同时提供1、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2、网络查询页面截图。否则不得分。 | ||||
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B类施工监理MJJC-1、MJJC-2、MJJC-3、GSJC-1、JSJC-1、JSJC-2、JSJC-3、RFJC-1、RFJC-2标段附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
MJJC-1 MJJC-2 MJJC-3 GSJC-1 JSJC-1 JSJC-2 JSJC-3 RFJC-1 RFJC-2 |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或CMA资质认定证书。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
MJJC-1 MJJC-2 MJJC-3 GSJC-1 JSJC-1 JSJC-2 JSJC-3 RFJC-1 RFJC-2 | 近5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以交工日期为准),独立完成过一条不少于30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期间)试验检测任务。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
MJJC-1 MJJC-2 MJJC-3 GSJC-1 JSJC-1 JSJC-2 JSJC-3 RFJC-1 RFJC-2 | 投标人的最新信用评价等级未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D级。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试验室主任最低要求)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MJJC-1 MJJC-2 MJJC-3 GSJC-1 JSJC-1 JSJC-2 JSJC-3 RFJC-1 RFJC-2 | 试验室主任 | 1 | 试验室主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资格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
1.试验室主任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且试验检测师资格证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须在本单位注册。
2.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投标时,试验室主任不可以重复。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试验检测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将银行转账凭证(电汇回单)彩色扫描件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则应按“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成功开具电子投标保函,且应将电子投标保函的截图复印件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开具电子投标保函或电子投标文件中未附截图复印件的,视同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否决其投标。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系统自带投标函内容填写须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规定内容一致,且应与投标正文(第一信封)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并按系统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如因系统调整原因导致系统自带投标函新增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该部分内容不作评审;系统自动填写生成且不可更改的内容不作评审)。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系统自带报价函内容填写须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规定内容一致,且应与投标正文(第二信封)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并按系统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如因系统调整原因导致系统自带报价函新增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该部分内容不作评审;系统自带报价函中系统自动填写生成且不可更改的内容不作评审)。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标书雷同性分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不能一致。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试验室主任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对多标段投标时,拟投入的各标段试验室主任均不得重复。 (10)投标人的投标标段数量符合招标公告中第3.3条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5 分 主要人员: 25 分 业 绩: 20 分 履约信誉: 10 分
评标价: 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信封远程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以交易中心系统推送为准)。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低于最高投标限价90%(含90%)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但是仍可参与报价计算得分)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 (1) | 技术建议书 | 35 分 | 工程概述 | 0.6-1分 | 根据对所列各项的阐述,评标专家在基本分和满分范围内酌情打分,缺项的该项不得分。 | |||
试验检测工作范围 | 0.6-1分 | |||||||
现场试验检测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 | 1.8-3分 |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 | 1.8-3分 | |||||||
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 1.8-3分 | |||||||
试验检测方案和措施 | 4.8-8分 | |||||||
缺陷责任期试验检测措施 | 1.2-2分 | |||||||
本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 3.6-6分 | |||||||
对本工程的建议 | 4.8-8分 | |||||||
2.2.4 (2) | 主要人员 | 25 分 | 试验室主任 | 15-25分 | 试验室主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且资格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附录4)要求的,得15分; 试验室主任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满5年的加10分,最多加10分; | |||
2.2.4 (3) | 评标价 | 10 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E2=0.1 | |||||
2.2.4 (4) | 其他因素 | 业绩 | 20 分 | 企业业绩 | 12-20分 | 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附录2)要求的得基本分12分; 试验检测业绩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基础上(资格项业绩除外),近五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以交工日期为准),投标人每增加一条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试验检测业绩(施工期间)加8分,最多加8分 | ||
履约 信誉 | 10 分 | 履约 信誉 | 10分 |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2020年度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B级、C级或未参与评价的单位得6分,信用等级为A级得8分,信用等级为AA级得10分。 | ||||
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本项目不适用)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